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7
十七、開標時,得標人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外,應於得標後 7 日 內繳足全部價金;得標人未在場者,應通知得標人於繳款通知送達 後 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