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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0.02.11訂定) 8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
8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