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0.02.11訂定) 4四、本監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