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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0.02.11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