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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0.02.11訂定) 1
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
    本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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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
    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