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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6
六、注意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報復或懲處。
(二)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收容人申訴時,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或二人以上聯
      名者,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四)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
      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邀請教誨志工、醫師、律師或宗教師列席指導
      。
(五)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六)收容人所申訴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歸檔備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6
六、注意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報復或懲處。
(二)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收容人申訴時,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或二人以上聯
      名者,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四)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
      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邀請教誨志工、醫師、律師或宗教師列席指導
      。
(五)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六)收容人所申訴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歸檔備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6
六、注意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報復或懲處。
(二)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收容人申訴時,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或二人以上聯
      名者,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四)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
      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邀請教誨志工、醫師、律師或宗教師列席指導
      。
(五)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六)收容人所申訴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