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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4
四、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評
    議委員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正
    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
    備查考。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4
四、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評
    議委員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正
    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
    備查考。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4
四、申訴處理小組須有 3  分之 2  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
    任評議委員 1  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
    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