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評 議委員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正 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 備查考。
四、申訴處理小組須有 3 分之 2 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 任評議委員 1 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 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