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訴處理小組成員,首長指定四名(其中一名為主席),專家學者或 社會公正人士五名以上之比例組成。
二、申訴處理小組成員,首長指定 4 名(其中一名為主席),專家學者 或社會公正人士 5 名以上之比例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