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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7
七、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必要時得洽請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協助或提
    供資金流向分析報告。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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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宜注意追查資金流向,必要時
    並得洽請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協助或提供資金流向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