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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21
二十一、違反營業秘密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而認有適
        度發布新聞之必要時,得聽取告訴人或被害人意見,並避免透露
        有關營業秘密之實質內容。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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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而認
      有適度發布新聞之必要時,得聽取告訴人或被害人意見,並避免透
      露有關營業秘密之實質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