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為重大營業秘密案件: (一)營業秘密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外國公司所有。 (二)涉及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為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公 共利益,而有必要。 (三)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指揮偵辦。 (四)分案時未列為重大營業秘密案件,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前認有前三款 所列情事,而簽報檢察長核定辦理。 (五)其他經各檢察機關檢察長核定。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 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秘密為上市、上櫃公司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所有。 (二)營業秘密經濟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其他經各檢察機關檢察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