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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2
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且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為重大營業秘密案件:
(一)營業秘密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外國公司所有。
(二)涉及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為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公
      共利益,而有必要。
(三)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指揮偵辦。
(四)分案時未列為重大營業秘密案件,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前認有前三款
      所列情事,而簽報檢察長核定辦理。
(五)其他經各檢察機關檢察長核定。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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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
    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秘密為上市、上櫃公司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所有。
(二)營業秘密經濟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其他經各檢察機關檢察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