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9十九、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得視其必要為適當之處理。
案件移送法院審理時,如認有限制被告及其辯護人檢閱、抄錄、重
製或攝影之必要者,或檢察官有核發偵查保密令之情形,得於移審
之函文中敘明,以促請法院注意。案件繫屬法院後,檢察官於必要
時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或向法
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檢察官有核發偵查保密令者,於案件起訴後,應將屬起訴效力所及
之部分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及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告知有關營業
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