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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5
十五、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有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必要時,應注意依國
      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之程序進行。
      境外調查取證涉及跨國電子通訊或網路服務業者保存之用戶資料或
      數位證據時,得經由檢察機關指定之聯繫窗口辦理。
      第五點至前點規定,於辦理外國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提出有關營業秘密案件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時,亦適
      用之。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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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於涉及境外取證時,應注意依
      司法互助程序進行,以確保證據之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