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3十三、檢察官以言詞核發偵查保密令時,應當面告知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有
關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四項之事項,並載明於筆錄。
前項偵查保密令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效力,檢察官於七日內另以書面
製作偵查保密令,注意與筆錄所載之內容一致,並依法送達。
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時,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其以書面核發者,應於送達及通知前為之。如有營業秘密所有人
不明、無法通知或有其他事實上之障礙而無法使其陳述意見,或言
詞核發時已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核發偵查保密令後,應另分案件,留存該命令之副本;其相關檔卷
資料,應於結案後妥適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