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通知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宿舍 借用契約書(附件五、六)、授權書(附件七)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遷入。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通知受借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宿舍 借用契約書(附件五、六)、授權書(附件七)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與受借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