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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通知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宿舍
    借用契約書(附件五、六)、授權書(附件七)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遷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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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通知受借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宿舍
    借用契約書(附件五、六)、授權書(附件七)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與受借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