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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6
十六、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本監總務科,並將所借宿舍、鑰匙
      、設備及傢俱當面點交清楚。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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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本監總務科,並將所借宿舍、鑰匙
      、設備及傢俱當面點交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