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或一年內無居住事實之 日累計達一百八十三日。
十四、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或一年內無居住事實之 日累計達一百八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