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1十一、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離職、退休人員應於調、離職、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
借住之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
交還時,除經報請准予借用或延期者外,本監即依本要點規定及
公證書等約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停職處分應於一個月內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借用人如在職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或現住於該宿舍之人在三個月
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