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離職、退休人員應於調、離職、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 借住之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 交還時,除經報請准予借用或延期者外,本監即依本要點規定及 公證書等約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停職處分應於一個月內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借用人如在職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或現住於該宿舍之人在三個月 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