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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於核准後十五日內,不辦妥宿
    舍借用公證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論,且
    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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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於核准後十五日內,不辦妥
      宿舍借用公證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論
      ,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