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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105.02.16訂定) 8
八、僱主不得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
    活動及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參萬元。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8
八、僱主不得代受刑人傳遞書狀、信函、現金…等或提供違反本監規定之
    活動及違禁品,違者須接受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