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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105.02.16訂定) 7
七、運輸交通車輛由僱主自備,以提供載人而非運貨車輛為限,並應符合
    相關交通法令規定。倘若需由本監提供接送車輛,則依車輛出租評價
    標準計費。租用本監車輛,其在途期間之交通安全由本監自行負責。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7
七、運輸交通車輛由僱主自備,以提供載人而非運貨車輛為限,並應符合
    相關交通法令規定。倘若需由本監提供接送車輛,則依車輛出租評價
    標準計費。租用本監車輛,其在途期間之交通安全由本監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