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四、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向
    檔案室辦理借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附件三)後,簽陳本分署權責
    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三)通知
    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4
四、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向
    檔案室辦理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函(附件 2)後,簽陳本分署權責
    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
    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