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5
五、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之請求
      事項。
(二)辦理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之通知事項。
(三)個資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個資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二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
(十)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5
五、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之請求
      事項。
(二)辦理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之通知事項。
(三)個資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個資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二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
(十)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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