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5
五、借用人應與本監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所需公證費,
    由借用人負擔。經法院公證後,應一個月內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簽報
    核准延期遷入,逾期以放棄論。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