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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費,並開立收據交申請
      人收執及會計室存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