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訓人員因疾病或身體不適等個人因素,致無法於受訓結束前參加測 驗者應提出醫學中心、部立醫院、區域教學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 診斷證明。
五、學員除因疾病或身體不適等個人因素,致無法於受訓結束前參加測驗 外,均應參加一千二百公尺徒手跑步測驗。 前項無法參加測驗之學員,應提出醫學中心、署立醫院、區域教學醫 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並列入學員團體生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