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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5
五、受訓人員因疾病或身體不適等個人因素,致無法於受訓結束前參加測
    驗者應提出醫學中心、部立醫院、區域教學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
    診斷證明。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5
五、學員除因疾病或身體不適等個人因素,致無法於受訓結束前參加測驗
    外,均應參加一千二百公尺徒手跑步測驗。
    前項無法參加測驗之學員,應提出醫學中心、署立醫院、區域教學醫
    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並列入學員團體生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