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3
三、受訓人員如因相關原因無法參加晨間活動者,須向當日值班教輔人員
    報備並予以登記,於本署受訓結束前,其晨間活動參加情形列入參訓
    人員品德素養考核。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3
三、學員如因相關原因無法參加晨跑者,須向當日值班教輔人員報備並予
    以登記,於本署受訓結束前,將跑步次數列入學員團體生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