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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2
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一律參加晨間活動:
(一)收假當日早上或另有安排活動。
(二)受訓人員因疾病或身體不適。
(三)經醫學中心、部立醫院、區域教學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診斷證
      明不適合參加晨間活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2
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員於受訓期間一律參加晨跑:
(一)收假當日早上或另有安排活動。
(二)學員因疾病或身體不適。
(三)經醫學中心、署立醫院、區域教學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診斷證
      明不適合跑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