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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1
一、為培養三等監獄官班暨四等監所管理員班受訓人員正常規律運動習慣
    ,鍛鍊強健體魄,並增進基礎體能,以因應相關體技及鎮暴課程,俾
    利受訓人員因應未來勝任繁重戒護工作,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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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養三等監獄官班暨四等監所管理員班學員正常規律運動習慣,鍛
    鍊強健體魄,並增進基礎體能,以因應相關體技及鎮暴課程,俾利學
    員因應未來勝任繁重戒護工作,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