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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要點 7
第七點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衛生福利、內政、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
交通、通訊傳播及婦女救援等中央或地方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
教育宣導工作。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7
第七點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衛生福利、內政、教育、國防、文化、經濟、勞動、
交通、通訊傳播及婦女救援等中央或地方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
教育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