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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要點 6
第六點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人員訓練時,應視業務需要安排本條例有關之課程。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6
第六點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人員訓練時,應視業務需要安排本條例有關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