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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要點 3
各地方檢察署於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體宣
導法律知識時,應加強說明本條例規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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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
體宣導法律知識時,應加強說明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