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區網路管理規範 4四、使用查核
(一)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戒護區內網路之連線,對於網路連線使用情形
應每年填具網路連線使用情形彙總表(附表二)並定期檢討。
(二)各矯正機關戒護區網路安全管理,納入資訊安全內部稽核重點項目
,各矯正機關主管應嚴格督導,指定專人不定期依戒護區網路使用
查核紀錄表(附表三)實施檢視(至少每半年乙次,抽查比例不少
於二分之一,每年完成所有網路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簽報機關
首長核閱,如有違反規定或未落實管控機制,設備使用人及主管應
負管理責任,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前款辦理情形,列入本署業務評比檢核項目,並於辦理資訊安全外
部稽核時進行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