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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區網路管理規範 4
四、使用查核
(一)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戒護區內網路之連線,對於網路連線使用情形
      應每年填具網路連線使用情形彙總表並定期檢討。
(二)各矯正機關戒護區網路安全管理,納入資訊安全內部稽核重點項目
      ,各矯正機關主管應嚴格督導,指定專人不定期依戒護區網路使用
      查核紀錄表實施檢視(至少每半年乙次,抽查比例不少於二分之一
      ,每年完成所有網路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如有違反規定或未落實管控機制,設備使用人及主管應負管理責任
      ,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前款辦理情形,列入本署業務評鑑檢核項目,並由法務部會同本署
      於辦理資訊安全外部稽核時進行檢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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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查核
(一)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戒護區內網路之連線,對於網路連線使用情形
      應每年填具網路連線使用情形彙總表並定期檢討。
(二)各矯正機關戒護區網路安全管理,納入資訊安全內部稽核重點項目
      ,各矯正機關主管應嚴格督導,指定專人不定期依戒護區網路使用
      查核紀錄表實施檢視(至少每半年乙次,抽查比例不少於二分之一
      ,每年完成所有網路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如有違反規定或未落實管控機制,設備使用人及主管應負管理責任
      ,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前款辦理情形,列入本署業務評鑑檢核項目,並由法務部會同本署
      於辦理資訊安全外部稽核時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