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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區網路管理規範 3
三、維護管理
(一)收容人於矯正機關除因技能訓練需要,禁止接觸可連接網際網路之
      電腦設備。如有需連結網際網路之技能訓練,應依第二點環境設置
      要求辦理,並應在申請單位安全監督下於技訓期間,得使用技訓場
      所之電腦連線至特定網路做技能訓練或檢定。違反規定者,應立即
      取消開放連接網際網路,並應簽報機關首長議處設備管理人及相關
      主管。
(二)電腦環境安全,應依「法務部及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
      相關規定辦理。
(三)與內部網路實體隔離之電腦,如有資料需交換至內部網路時,應使
      用安全介接方式,資料傳輸時應確實加密保護,並確認資料傳輸過
      程為網路實體隔離狀態;如採用儲存媒體交換,應使用機關專用列
      管並經過掃毒確認後之儲存媒體,禁止外來或未授權儲存媒體作為
      跨區間之資料交換媒介。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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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維護管理
(一)收容人於矯正機關除因技能訓練需要,禁止接觸電腦設備與網路。
      如有需連結網際網路之技能訓練,應依第二點環境設置要求辦理,
      並應在申請單位安全監督下於技訓期間,得使用技訓場所之電腦連
      線至特定網路做技能訓練或檢定。違反規定者,應立即取消開放連
      接網際網路,並應簽報機關首長議處設備管理人及相關主管。
(二)電腦環境安全,應依「法務部及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
      」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與內部網路實體隔離之電腦,如有資料需交換至內部網路時,應使
      用安全介接方式,資料傳輸時應確實加密保護,並確認資料傳輸過
      程為網路實體隔離狀態;如採用儲存媒體交換,應使用機關專用列
      管並經過掃毒確認後之儲存媒體,禁止外來或未授權儲存媒體作為
      跨區間之資料交換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