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區網路管理規範 3三、維護管理
(一)收容人於矯正機關除因技能訓練或學校學習需要外,禁止接觸可連
接網際網路之電腦設備。如有需連結網際網路之技能訓練或學習課
程,應依第二點特定業務環境設置要求辦理,並應在申請單位安全
監督下於技訓或學習期間,得使用技訓或學習場所之電腦、設備連
線至特定網路做技能訓練、檢定或學習。違反規定者,應立即取消
開放連接網際網路,並應簽報機關首長議處設備管理人及相關主管
。
(二)電腦環境安全,應依「法務部及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
」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與內部網路實體隔離之電腦,如有資料需交換至內部網路時,應使
用安全介接方式,資料傳輸時應確實加密保護,並確認資料傳輸過
程為網路實體隔離狀態;如採用儲存媒體交換,應使用機關專用列
管並經過掃毒確認後之儲存媒體,禁止外來或未授權儲存媒體作為
跨區間之資料交換媒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