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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五、本機關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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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機關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