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