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付對象) 凡經政府合格立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並 於花蓮縣境內從事有關公益或弱勢關懷之活動,或辦理有關團體治療 、諮商、輔導、戒癮等事項,以及負責或協助本署辦理犯罪預防、法 治宣導、婦幼保護、專案性計畫者(如親職教育、家庭支持、修復司 法、司法保護等),皆可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