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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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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當月應得勞作金,扣除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部分 所餘之勞作金;若當月未動用自由使用部份,則係指當月應得勞作金 之總數。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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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當月應得勞作金,扣除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部分 所餘之勞作金;若當月未動用自由使用部份,則係指當月應得勞作金 之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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