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行動電源借用要點 5
五、本分署提供借用的電源共 5  顆,由服務台志工保管並列入移交,民
    眾歸還時,由志工人員將行動電源電力充足。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5
五、本分署提供借用的電源共 5  顆,由服務台志工保管並列入移交,民
    眾歸還時,由志工人員將行動電源電力充足。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