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行動電源借用要點 4
四、借用時間以 2  星期為限。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4
四、借用時間以 2  星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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