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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3
三、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獄紀
    律者,得限制寄(送)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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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獄紀
    律者,得限制寄(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