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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2: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妥
    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視為棄權論,
    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用。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10
十、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妥
    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視為棄權論,
    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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