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5
五、已選任之鑑定人,(主任)行政執行官認為有必要時,得撤換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