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4: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愛院志願服務施行要點 6
六、辦理愛院志願服務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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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愛院志願服務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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