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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6 條
為合理分配及管理補助款,檢察機關應設置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
助款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且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審查第四
條第一款以外之申請補助計畫,並就受補助對象及其受補助金額列冊。
審查會由檢察機關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擔任主席,並由下列人員
等比例組成,其任期為一年:
一、該檢察機關代表一名至三名。
二、民間團體代表一名至三名。
三、學者專家代表一名至三名。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名,負責定期彙整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補助
案件,並執行審查會所為審查決定。
檢察機關為辦理前三項業務所生之必要行政管理等費用,得依第三條規定
編列預算支應。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