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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十五、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