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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
      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附件三),
      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