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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還承辦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經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 案簽收單簽收註記,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無資料